以案说法丨打工路上出车祸 好意同乘减责任
典型案例
孙某与郭某同为某村村民,二人均已年过六旬,常与其他村民相约去附近村打工挣钱。为方便出行,孙某常驾驶家中电动三轮车免费拉乘郭某一同去打工。2022年7月8日, 郭某搭乘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在乡道时,与王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孙某、郭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郭某因该事故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造成经济损失4.3万余元。后郭某将孙某、王某及王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事故发生时郭某无偿搭乘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好意同乘,遂酌情减轻孙某10%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最终确定王某承担该事故30%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该事故60%的赔偿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扣除已先行垫付的8000元保险赔款,还需赔偿2.3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王某承担3000余元,孙某承担7000余元。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该行为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若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则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尚,有违公平原则。(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刘东红)